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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强制执行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3日10:34
  新华网厦门11月3日电(记者 郑良)11月2日,经当事人申请,厦门同安区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确认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9月25日晚,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至厦门市同安区东山邮电局路段,停车打开车门时,与骑自行车的颜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颜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在交警主持下,陈某和颜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的损失自行负责;颜某因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陈某于今年11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7300元,不足部分由颜某自行负责。

  为赋予此协议强制执行力,确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向同安区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11月2日,同安区法院法官对这起事故的交警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工作,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厦门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对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做出规定,促进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纠纷化解方式的配合和协调,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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