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自今年该院开展以服务三农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闪电”专项办案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受理群众举报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7件,经初查立案12人,其中10人涉嫌贪污,2人涉嫌挪用公款,均属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
办案检察官通过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分析,梳理出目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案例:武汉鸿亚公司大洋彼岸二期工程需占用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集体所有的一块滩涂地,该村村支部书记张红兵安排村主任赵为华具体负责此事的协调工作。赵为华找到工程项目部,双方私下达成补偿30万元的协议。事后,张红兵、赵为华二人将其中的22万元侵吞。
检察官点评:土地征用款管理发放制度缺陷为村官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目前,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报批征地补偿款由财政部门发放到村,再由村发放到村民;二是非报批用地,即土坡、滩涂等“边角余料”补偿款的发放,由村官和开发商协商后,在不经过任何上级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从开发商处划账到村里。在第一种情形中,虽然征用补偿标准和发放程序一般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补偿款下拨到村之后,村是否建立台账、具体怎么用、发放了多少、何时发放到位,有关单位很少去核查。在第二种情形中,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实际是处于“四不知”的状态,即“土地管理部门不知、街乡等上级主管单位不知、财政部门不知、村民不知”,使村官腐败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四不知”的状况,主要是管理机制的漏洞,同时也是村官的故意所为。村官用作废的发票和其他收据出具给开发商,收款不入账,从而侵吞公款。
案例:蔡甸区大集街某村村委会主任黄某与村理财小组组长杨某通谋后,以土地补偿款补少了为由,黄某以儿子的名义、杨某用自己别名,重复领取了土地补偿款6.5万元,后经黄某签字同意,在村财务上重复支出,予以侵吞。
检察官点评:村官腐败的问题之所以日益普遍和严重,监督体系自身缺陷导致的监督失效是最重要的制度性根源。
民主监督基本的要求是村务公开,但村干部掌握着披露村务信息的权力,他们决定着什么公开,什么不公开。广大村民作为监督主体,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很难发现漏洞。同时,有些村党支部、村委会“二合一”,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现象比比皆是,加上很多“村官”的任期很长,权力高度集中,导致民主监督形同虚设。
案例:村官以购买商业保险为由变相将公款占为己有是他们“研究”出的一种新型手段。经查,包括张红兵、赵为华在内的5名塔尔山村“两委”成员,以解决村干部“福利”为由,擅自决定用土地补偿款在保险公司购买一款理财险。该险种可按保额领取保险金,还可享受分红。5名村官以此种方式将13万余元补偿款予以侵吞。
检察官点评:根据调查,村官任职期间很少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门经济责任审计。由于乡镇、街道审计部门人手少,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对村官财务有约束力的“村账街(乡镇)管”监管不够,给村官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留下可乘之机。
本报武汉11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