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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的报道浮出水面,称许多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这一消息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1月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医学生在医院实习问诊究竟是不是“非法行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教学医院都有‘非法行医’”
整个事情的起因是:2005年12月,熊卓为教授到北大医院治疗腰疼,手术后第7天,熊卓为抢救无效死亡。熊教授的丈夫在调查中发现,当时抢救的主治医生竟然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部的学生,于是他据此到法院起诉了北大医院。此案在2009年7月1日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二审开庭前,有关媒体的报道让此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医院里存在“非法行医”的说法更是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按媒体的报道,如果较真的话,全国的教学医院都有‘非法行医’行为。”北京一家大医院的知名主任医师针对北大医院事件对记者如此评说。
这名主任医师认为,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教学医院有接受医学生实习的责任,同时医院的正式编制很少,但工作量大,尤其是北京的一些大医院,所以就需要学生来做临时性的工作,而且医生在大型手术时,需要多人辅助配合,会有实习、见习医生和住院医生上手。
记者在北大医学部了解到,北京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为8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在校接受一段时间专业学习后,还需前往相关医院进行教学实践和实习。
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多名临床医学生告诉记者,他们用3年半的时间在北大本部和医学部学习,然后用4年半的时间在北大第一医院、北大第三医院等教学医院学习和实践。
一名学生介绍,在医院的4年多时间,前两年他们的身份是实习医生和见习医生,除了上课外,还抄写病历、协助主治医生了解病史等,但不得自主诊断开处方。之后转为住院医生,就可以看病开处方了,但必须有指导主治医生的认可盖章。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在“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一案中,北大医院坚决否认有“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现象,称熊卓为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当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我挺委屈。”被死者家属指认当时“非法行医”的当事人之一的于峥嵘对记者说,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参加一个考试,合格发两个本,《医师执业证书》晚于《医师资格证书》发到手中也不是我造成的。”
陆君介绍说,临床医学毕业生要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才能参加考试;低于本科学历者只能先通过助理医师考试,然后再工作满若干年后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毕业生拿到《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正式获得行医资格。
刚刚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解放军301医院的曹医生认为,目前导致见习医生、医学研究生在医院无证行医的根源,在于现行执业医师考试制度存在缺陷。
记者调查了解到,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从操作到笔试要间隔几个月,笔试后到公布成绩、划线又需要几个月,再等到卫生厅发证和到卫生局注册,通常又要等上几个月。也就是说,一名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即便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他在医院无证工作的时间也要将近2年。
记者发现,在这即便最短的2年时间内,医院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长期给这些领薪水的见习医生一对一地配置带教老师,而且,如果医院不放手让见习医生诊治病人,见习医生的临床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也无从谈起。也因此,这些无证医生们随时都可能在工作中触犯执业医师法。
“希望医院改善管理制度”
“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案中死者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说,自己这几年来一直坚持打官司,目的就是“要救人”,希望妻子的惨死,能警醒医院改善管理制度,能唤醒医生珍视病人生命的良心和责任感,由此挽救更多无辜的生命。
陆君认为,如果从事临床医疗实践活动的医生全部是无执业资格的实习医生,而没有执业医师在场指导,这说明医院在医疗管理上出了大漏洞。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医院管理的基本制度,更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这一案件发生后,北京的许多医院已加强了对医学实习生的管理。不少实习医生反映,医院已明确告诉他们,没有独立为患者诊治的权限,也不能开处方,即便在诊室接诊,处方也必须交由指导医生签字。
一些医疗领域专业人士认为,此案给医疗界警示深刻,这反映出目前不仅需加强医院管理,明确指导医师和实习医生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更要完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提高考试效率,让那些早已经具备临床能力的见习医生、临床研究生们获得考试资格,拿到属于他们的职业资格,从而摆脱“无证行医”造成的尴尬处境。
(新华社记者 王思海)
事件回放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员熊卓为因腰椎轻度滑脱,就诊于北大医院。住院后第二天,北大医院骨科主任李淳德给熊卓为做了骨科手术。不过手术后,熊卓为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很快恢复,病情反而突然严重起来。2006年1月31日,术后第7天,熊卓为因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发现熊卓为病历上,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对于于峥嵘等三名没有医师资格的学生行医的事实,北大医院并未否认,但是院方强调,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肺栓塞,跟学生行医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为了搞清妻子的死因,王建国在妻子刚去世不久,就从北大医院复印了病历,当他准备和北大医院对簿公堂的时候,他发现病历当中多处都被修改了。抢救造成妻子肋骨断了三根,在病历中消失,而且院方还把熊卓为当初自己走着进医院的情况改写成了坐轮椅入院。王建国和律师统计,病历中被修改的地方不下10处。王建国认为,这些没有行医资格的学生缺少从医经验,在许多环节上处置不当,人为事故层出不穷,院方为了隐瞒真相,不得不事后修改病历。
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同时,原告认为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今年7月,一中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0余万元。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但没有认定为“非法行医”。原告上诉,要求北京高院确认医院为非法行医。北大医院上诉,认为一审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违法。RJ206
医院回应
10余名主任医师参与抢救
昨天下午,北大医院紧急召开记者会,大部分参与熊卓为教授抢救的医生到场接受媒体采访。院方回顾了整个抢救过程,指出并非是三个学生实施了抢救,而是十余位不同科室的主任医师参与抢救,熊卓为所在的心内科主任现场指挥。
抢救持续7小时
昨天,北大医院召集了大部分参与抢救过程的医生与媒体见面,包括原骨科主任朱天岳、心内科主任丁文惠、麻醉科主任王东信、心外科副主任李岩、当时骨科值班的主治医师刘宪义以及此次案件中饱受争议的于峥嵘。
“熊卓为是我一个科室的同事,也是私交很好的朋友。”当时抢救现场指挥、心内科主任丁文惠谈到,“我是大年初二晚上9点半接到医院电话,立即从家赶到医院。我到达时,病人已经在ICU,内科医生已经开始抢救,呼吸心跳已经没有了。之后陆续又召集了很多专家,并且应家属要求找来了阜外医院的两位院长,我们院长也在现场,可以说动用了院内外的力量,抢救一直持续到凌晨5时,但没有抢救成功。当时在场的所有医生都是有资质的。”
脊柱术后没有使用抗凝剂的常规
手术主刀的骨科主任李淳德介绍,手术后没有给病人使用抗凝剂,造成有高凝血体质的熊卓为最终死于肺栓塞,是病人家属质疑医院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李淳德表示,2004年,还没有出现抗凝治疗,全国都没有脊柱手术后使用抗凝剂的常规,2007年形成了一个指南,但只限于骨关节手术。
当时的骨科主任朱天岳也表示,目前骨科只有关节外科的部分手术常规使用抗凝剂,脊柱外科虽然有术后因血栓死亡的病例,但没有形成常规指南。“熊卓为是死于严重的肺栓塞,这是骨科手术最凶险的合并症。肺栓塞一旦出现凶险症状,一般都抢救不过来。”
上级医师没有来得及签字
对于媒体普遍质疑的病历上只有三名学生“医师”的签字,却没有上一级医生的签字,医院表示,于峥嵘、肖建涛当时已有医师资格证,根据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当时的主治医师刘宪义应该作为上一级医师在病历上盖个人章,但刘宪义表示,由于抢救是在春节中,完毕后都回家了,回来上班后还没有盖章,家属就要求封存档案。
本报记者 方芳
庭审现场
“非法行医”案
昨日二审开庭
昨天,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在市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当事人之一、“准医生”于峥嵘作为北大医院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表示抢救熊卓为时,有上级医生在场,但当时情况比较忙乱,所以他们才在上级医师的授意下签署了医嘱等病历材料。
作为原告的王建国除了一审时出示的证据外,昨天还提交了一份论文,证明妻子熊卓为属于“非抗凝”性体质,而根据手术记录,肝脏破裂出血致熊卓为失血性休克是其死亡的重要因素。对此,北大医院没有采取“积极预防,早期诊断,及时治疗”等及时溶栓的救护措施。出现危险后,医院又任由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3名实习生(后两人当时既没医师资格证书,也没医师执业证书)实施暴力抢救,造成熊卓为肋骨骨折、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因大出血和失血性休克死亡。“如果不是非法行医人员实施暴力抢救,熊卓为就不会死亡。”王建国断然地说道。
对此,北大医院全部予以否认。“一般人做起搏抢救就30分钟而已,我们在抢救熊卓为时连续做了2个小时,属于全力抢救,因此造成骨折等医疗后果是正常的。”医院代理人认为,于峥嵘等人的抢救行为属于适当的救助疗程。于峥嵘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也表示,为了救治熊卓为,医院成立了强大的专家团会诊,并不是由他们三个“学生”“说了算”。之所以在临床病历上只有实习生的签字,于峥嵘说是因为救治现场比较忙乱,上级医师虽然在场却无暇签字,才由他们代劳。
对这一说法,王建国的代理律师卓小勤反驳称,按卫生部的规定,行医须具备“应聘到医疗机构”、“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这两个前提条件,于峥嵘等人属于未毕业的实习生,既未应聘到该部门,临床病历上也没体现上级医师的指导工作,明显属于非法行医。此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他认为判断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需要严格界定当时的情况。“如果事发在一般医院,让没有资格的实习生行医肯定属于非法行医。”刘文秀分析说,北大医院本身是一所教学医院,承担着临床培训新医生的责任,因此让实习生参与会诊、治疗并不为过,而实习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授意下以个人名义在临床病历上签字,只能算医院管理不严、程序有误,还不能认为医院非法行医,但如果仅仅是实习生个人擅作主张在病历上签字,则应认定是非法行医,承担法律后果。本报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