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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公众人物做代言 应是产品使用者(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6日12:56
  中广网北京11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28分报道,近来频频出现在电视上的“鲨宝”、“黄金九号”、“方舟降压仪”、“康大夫茶愈胶囊”等十条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集中曝光、集中谴责!而这些广告的代言人却是同一个演艺明星——侯耀华,专家评价说:这10条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侯耀华一时间成了违法广告的大师,“明星代言”再度引发热议。

侯耀华广告(资料图片)

  其实明星代言违法广告一直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而名人的“广告门”事件也绝不仅仅只有侯耀华一例,接二连三的“明星广告门”证实了“名人真的就是个人名而已”,明星的信任危机为何会越来越严重?国外的明星代言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连线今天的在线主编,资深媒体人王志安。

  主持人: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人们确实不像以前那样信任了,也不敢信了,因为很多都是虚假广告,“明星广告门”事件为什么会接二连三的出现?

  王志安:我觉得这里肯定还是利益的因素,因为现在代言,明星获得的利益是非常巨大的。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因为明星在广告代言过程中获得了收益,就说这些虚假广告出来之后,就一定要追究名人的法律责任。在咱们国家广告法里规定,如果是一个虚假广告,第一责任主体是广告的发布者,就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人。第二个是广告的制作者、传播者有法律的连带责任。

  现在有争议的是明星在广告中出现,到底是不是属于制作人员?如果是把他单纯当做演员来看,可能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把他当做广告的制作人员,可能就需要承一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我觉得这一点在中国的法律上规定不是特别清晰,需要进一步规定清晰化,可能将来再处理、面对类似问题的时候,可能就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刚才你也谈到,有两个核心的重要因素,一个就是产品的制造方,还有一个是广告的制造方,现在可能就会在定义,侯耀华究竟是以制造方的角色身份还是以明星的角色身份出现,这个恐怕是我们的法律要进一步明确的,在国外很多明星也是广告大户,他们是否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对于明星代言的监管,有没有我们可借鉴的地方?

  王志安:还是有的,国外有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不管是哪一个明星或者公共人物,如果要代言某种产品或者在某个广告上宣传某种产品,首先规定你必须要使用这个产品。侯耀华前两天在接受记者才时说,我代言高血压仪难道我必须是高血压患者吗?这个问题非常好,在国外确实你是一个高血压患者,并且使用有效才可以代言。

  为什么这么规定非常重要,这样规定以后,我们现在的明星在广告出了问题之后总是说“我并不知道,因为我没用过这个产品。”如果规定你必须是使用人的话,你使用过,你就应该知道这个产品的属性。更重要的是,这个产品如果真是假冒伪劣产品,你使用过,你就不能再以我不知情来推托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明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你在电视上或者其他媒体上,向消费者传播这是一个好产品,这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连带责任问题了,可能就是一个跟不法商人合作,一起来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了。

  所以我觉得,如果要是明确规定,明星也好或者其他的公众人物也好,你要代言某种产品,必须是这个产品的使用者,我想对很多明星来说,要想再代言某种产品就得慎之又慎了。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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