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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覃氏三姐妹案终审落幕 兰新诚被判死刑(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7日12:45
兰新诚在法庭听候判决。 费文彬摄

  11月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覃氏三姐妹遇害案有了最终结果:被告人兰新诚上诉要求减刑没有得到支持,受害人家属要求增加赔偿也没有得到支持。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减刑理由不成立

  今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新诚杀害覃氏三姐妹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兰新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损失4.1万余元。兰新诚当庭表示要上诉,希望争取一线生机。

  二审法庭上,兰新诚给出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自己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和表现很好,应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新诚是在受到多次讯问,并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不算是自首。兰新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事实,而且没有前科,这本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兰新诚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不贷,不宜从轻处罚。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怀疑兰新诚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该律师提交了一份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兰新诚母亲的两个叔伯兄弟曾有患精神病。但法院认为,他们并不是兰新诚的直系亲属,不存在精神病遗传基因,而且这与兰新诚是否患精神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兰新诚患有精神病。兰新诚作案事前有预谋,作案后有条不紊地处理现场和尸体,说明他对自身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民事赔偿未增加

  一审中,三姐妹的父母一共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主要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扶养费、丧葬费等,一审判决仅支持了直接物质损失丧葬费和误工费4.1万余元。三姐妹的父母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上诉希望能增加赔偿数额,二审也没有支持。

  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解释了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姐妹父母提出,自己年老体弱,处境艰难,要靠女儿供养,希望对方能赔偿扶养费。高院二审认为,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三姐妹父母现在的年龄未超过60周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不符合赔偿扶养费的条件。

  兰的父母依然没现身

  终审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兰新诚有何意见,他表示“没有意见”。三姐妹父母则通过代理人表示,他们将保留另行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当天开庭之前,安检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名中年女子的身份证显示她来自大新,而且与兰新诚的长相有几分相似。该女子神情十分悲伤,宣判开始后,站在旁听席上的她一直不停地抹眼泪。事后经辩护人确认,这名女子正是兰新诚的姑姑。兰新诚在关押期间,与姑姑的联络最为密切。

  兰的父母依然没有现身。兰新诚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说,自从被捕以后,他与父母再未见过面,只通过书信进行联系。终审宣判之前,他写信给父母,要求他们不要来。

  兰新诚的辩护律师说,兰家父母曾向他转达过两个意思,一个是向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另一个是希望通过协商赔偿为兰新诚减刑。但三姐妹的大姐夫张先生说,兰的家属案发至今从未与他们联络过,也从未做过任何道歉。

  三姐妹的父亲当天也出现在法庭上,脸色明显很憔悴。听完终审宣判后,他对于民事判决的部分依然有些想不明白:“几副棺材钱,几天误工费,怎么能弥补我们受到的伤害?”他叹气说,“只希望他(指兰新诚)快一点得到惩罚。”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此案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孙小娟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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