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高院对广州“黑龙会”涉黑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决。 |
“黑龙会”“老大”冯志希终审判死
广东高院维持对被告人冯志希的死刑判决
本报讯 (记者刘旦 通讯员林晔晗)昨天,广东高院对广州“黑龙会”涉黑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冯志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志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志君、冯镜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浩清等其他10名罪犯被判处3~20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二人死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一审查明,2005年7月起,假释人员冯志希和刑满释放人员冯志钊以非法谋利为目的,纠集近20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拜关二哥”的形式,成立了名为“黑龙会”的组织(对外称“冯氏发展公司”)。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该组织疯狂作案、为害一方:纠集“黑龙会”成员围攻并强行霸占大纲领村村建工程项目,非法获利18万元;组织并指使团伙成员大肆进行暴力犯罪活动,实施故意伤害,并致二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成员在当地酒家、发廊、烧烤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通过强行垄断当地工业垃圾回收和长途货车加水行业等手段非法获利;为赌场“看场”和收取保护费;非法介入民间纠纷,欺压群众等。广州中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冯志希和冯志钊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外12名“黑龙会”骨干被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原审被告人冯志希、冯志君、冯镜威、冯浩清、萧浩敏、萧鉴全、林棣明、冯浩峰对原判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死刑原判
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广东高院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为,上诉人冯志希、原审被告人冯志钊应处死刑。但鉴于冯志钊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致死被害人的行为,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维持被告人冯志希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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