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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坛扫赌遭遇瓶颈:犯罪成本偏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9日14:57
  “涉嫌行贿”,在扫赌风暴愈演愈烈、足球圈内外人士对通过打击赌球改变中国足球积弱充满期待的时候,前广药副总杨旭因为这样的原因被刑拘,多少有些令人失望。那么,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文里,赌球这样的行为到底要以何罪名判刑呢?昨天,本报编辑、从业律师谭德明向记者介绍,在中国现有的刑法里,并没有针对赌球行为的法律条文,而只能以赌博罪或是行贿受贿罪来论处,其中赌博罪最高量刑可能不过3年,犯罪成本偏低。

  赌球为啥成涉嫌行贿

  杨旭刑拘罪名是涉嫌行贿,这出乎了几乎所有人的预料,而就其罪名来分析,这一事件明显属于个案,并不是针对中国足球界的赌球黑幕,这与人们渴望通过这次行动将中国足球“假赌黑”大起底的愿望多少有些偏差。

  对此,谭德明解释:“在中国现有的刑法里,并没有适用于赌球的专门法条。而从杨旭的情况来看,他的涉案原因也不是赌球,而更类似于买球,因为在法律里对买球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条文,因此这种行为只能比照行贿受贿罪来论处。”

  据介绍,根据刑法规定,行贿受贿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到七年和七年以上,其中最高一般不超过20年。

  谭德明说:“行贿受贿罪量刑轻重,要根据事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定,这里面有一定的灵活性,要由法官来最后裁定。不过像这次行贿受贿因为与赌球事件相关联,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所以法官在最后量刑时估计会考虑从重,不过行贿受贿最高刑罚很少有超过15年的。”

  赌球犯罪成本偏低

  除了行贿受贿,事实上刑法里真正适用于赌球的法条是赌博罪。

  谭德明介绍说:“赌球这种行为,在中国现有的刑法里,只能按照赌博罪来量刑,但是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刑法,赌博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按照开设赌场罪来论处,在量刑上才能从重,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谭德明认为,以赌球动辄数百万的收益比起来,3年以下徒刑这样的犯罪成本明显过低。他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因为其足球历史相对比较长,在赌球方面都有专门的法条,我觉得在这方面,中国足球界和司法界需要在立法上尽快完善,否则以现有的刑法来处理赌球,不仅法律适用性不强,而且犯罪成本过低,还会有人不可避免的铤而走险。”

  不过,在刑法中,无论是赌博罪还是行贿受贿罪,最终都可以并处罚金,而且罚金并没有具体的限额,对于参与赌球的人,罚没其非法所得,无疑将是非常具有威慑性的条款。

  本报记者 高寒冰 (来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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