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拘留所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9日16:0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条 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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