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出台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法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09日17:03
人大常委会对某方面重大事项、某项工作或有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严格贯彻执行。为了保证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落实,维护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严肃性,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办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一府两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各位组成人员提出的其它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执行和办理,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和办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执行和办理情况的评价、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常务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一般在审议意见作出后的6个月内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在执行办理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承办部门应在期限10日前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原因。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实行表决制度。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达方式。如果赞成票少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如果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仍然得不到半数以上赞成的,可以采取听证、论证等方法,查清事实,依法予以纠正或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纠正。必要时,可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按程序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措施。(张进宇)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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