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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拟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者劳动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0日08:45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拘留所拘押四类人员: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拘留人有5种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殴打、欺侮他人的;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等;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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