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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回应反贪后进问责制质疑 案件降幅过大不正常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0日08:47
  本报郑州11月9日电记者邓红阳11月4日,本报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工作实行“后进单位问责制”的做法进行了深度报道。报道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今天上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热议的话题进行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当前刑事政策、案件管辖、办案力量以及犯罪态势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案件数量保持一定规模是必要的,下降幅度过大就可能不太正常,但省检察院从未下过办案指标,并注意防止和纠正搞办案数量攀比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省检察院党组确定的“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增强效果”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反贪污贿赂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在稳定数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0月26日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再次提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要求,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保持一定的规模,保持应有的力度和震慑力,是由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决定的,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符合河南省实际。

  “提高质量,就是要防止和减少错案和瑕疵案件,努力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这位负责人透露,河南省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连续5年没有出现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在谈到改善结构时,这位负责人说,要坚持有案必办,正确处理重点案件与一般案件、大案与小案等关系。在工作指导上,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但明确提出对情节恶劣的、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坚决依法查办。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反贪工作的考评,河南省检察院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办法进行的,包括立案、起诉、判决、案件质量、办案安全等共8项标准,没有另外再制定考评标准,对反贪工作长期没有起色,处于落后状态的单位,坚持做到有督促、有检查、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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