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经济

法院提醒:委托理财应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0日15:17
  新华网福州11月10日专电(记者郑良)针对今年以来福州出现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引发纠纷案件,福州市台江区法院日前提醒公众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法律风险。

  台江区法院介绍,今年以来,许多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到法院来咨询。从目前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是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台江区法院法官提醒,投资者在委托理财时,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受托公司发行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各项报告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法官提醒说,投资者应当写清委托权限。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最好交一份委托炒股协议在证券公司处备案,如果证券公司能盖章更好。

  法官提醒,投资者要重点关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如分成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以及经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股票市值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

  及时准确掌握账户信息。委托人自己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不要认为委托了人、签订了合同就可以万事大吉,就可以到年底“收账”了。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由于委托人未尽到监督检查责任,法院也往往会以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法官还建议在实践中要分清委托理财与借贷。那种“我出钱你炒股,你支付高额利息,并签订借款协议”的案例,是一种借贷关系,不是委托理财。既是借贷,炒股的风险就与出借人无关,欠款人只需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则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王雪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