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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黑名单第一案乘客败诉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1日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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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将离职人员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数次拒绝他买票登机。范后军诉诸法律讨要公道(本报曾多次报道此事)。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求。审理法官认为,此结果对以后的黑名单案不具有判例效应。

  昨天上午,范后军和律师来到法庭听候判决。9点整,厦航代理人就座,法官开始宣判,“本院判决驳回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其本人承担。”法官宣读完毕,询问双方意见。

  律师张起淮代表范后军说,他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一定会提起上诉。厦航代理人庭后接受采访时说,厦航尊重法院判决。厦航从未说过范后军是危险分子,没有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此前拒绝范后军登机,是为保证乘客安全,有些做法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位代理人还说,范后军可以购买厦航机票,但在乘机时,厦航会根据其身体、精神等状况来决定他是否登机。“当然,我们对其他乘客也是如此”。

  范后军却说,现在他买厦航的机票,售票口的系统会弹出对话框,提示售票要征询厦航保卫部门的意见。

  为了查明事实,审理法官曾向中国民航局发函咨询,后来得到复函说,虽然国内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但厦航有权拒绝搭载对航班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法庭在审案时发现,厦航拒绝搭载范后军有一定的随意性,厦航在拒载时缺乏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

  宣判后,法院给厦航和中国民航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函。法院建议厦航,如果要对某一类型乘客拒载,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对中国民航局的建议则是,应建立“航空黑名单”上报审核机制,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

  焦点释疑

  判决书逐一解释争议焦点

  昨天宣读的判决书对4个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焦点一:2005年厦航给各航空公司营业部和机票销售点发函,建议不卖机票给范后军。

  法庭审理后认为,这封函件的内容没有明显侮辱范后军的人格,而且其他航空公司并未因此拒绝卖票给范后军。

  焦点二:2006年3月范后军与厦航达成“调解意见书”,范后军承诺“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班的权利”。范后军称,这是被厦航强迫签订的。

  法庭查明,范后军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强迫签约。协议签订后双方确实履行了条款内容,范后军也没有请求撤销这份协议。

  焦点三:厦航7次拒载范后军。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6次是在厦航在未知范后军女儿出生前,履行所签的协议。最后一次是因为范后军曾领取登机牌后又拒绝登机,我们对待他的方式与一般乘客相同,厦航不能排除他在航班上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可能。出于安全考虑,厦航在去年9月15日拒绝范后军登机有一定合理性。

  焦点四:范后军起诉说厦航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范后军是“潜在危险分子”,导致了他社会评价的降低,甚至影响了婚姻。

  法庭了解到,范后军在起诉前主动寻求媒体关注,他离婚的原因无从查实,不能认定与厦航有关。

  对话法官

  航空黑名单需立法规范

  记者: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否有判例效应?

  法官:此案不是典型的“航空黑名单”案,范后军起诉的是人格权、名誉权受侵害,法庭主要从这个角度来审理,所以不会对以后的黑名单案有判例效应。

  记者:但作为名噪一时的航空黑名单第一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人,诉诸法律都不能获胜?

  法官:个案的公正高于判例效应,法院对这个个案的审理是公正的。以后有其他航空黑名单案出现,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审理,胜诉败诉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航空黑名单的存在是否合理?

  法官:航空公司对特定人员拒载的问题,也就是航空黑名单,在国际航空界存在,有关国际公约也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国内缺乏相关立法,导致航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做法不一致,对乘客的拒载存在一定随意性。

  记者:如何杜绝航空黑名单的随意性?

  法官:通过航空立法来规范航空黑名单。至少也要让航空公司就拒载的乘客详细列明条件,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比如黑名单乘客究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航空公司不能随意指定谁上黑名单。(记者刘杰)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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