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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坚决纠正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问题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1日1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

  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关于 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的错误做法,保证企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来,在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工会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凝聚力不断增强,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工会组织被撤销、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工会组织,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致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工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会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改革改制中健全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危害,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并遏制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现象。

  二、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工会与党的性质不同,其群众性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同,工会必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否则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工会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深刻地阐明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与工会按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辩证关系,要求工会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突出维护职能,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行为。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切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坚决纠正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做法。

  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对企业正在实施改革改制的,要加强源头参与,跟踪做好企业工会组织的整改、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革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要逐个摸清情况,逐个予以纠正,保证工会组织健全,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随意减少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充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保证工会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企业工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组织保障、工作特点、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工会要发扬优良传统,带头落实整改工作,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纠正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工作落到实处。所有国有企业,凡工会工作机构并入党群工作部的,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独立设置。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评先评优中,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并未坚决纠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全总将就各地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整改工作情况。

  请各省(区、市)总工会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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