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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灾区居民自建住房可办公积金优惠贷款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12日08:44
  行业动态

  本报记者向朝伦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4个成都市重灾地区的居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不仅能享受低于当期利息1%的优惠,还能将贷款用于加固房屋、自建住房等。近日,成都市出台《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实施办法》,明确了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四个重灾区居民可享受的相关优惠办法,同时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这4个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能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据了解,贷款优惠单笔最大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优惠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满足以下条件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将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同时还规定,凡是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没有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以借款人户籍记录上记载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根据实施办法,公积金优惠贷款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满后执行当期法定利率;加固自住房、自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办理贷款时请带齐这些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申请人须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地点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明,军人提供军官证),婚姻情况证明文件;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他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借款申请人领取所在地政府发放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证明材料;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需提供购买合同;原址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当地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及将政府发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建房款的证明材料;属于除险加固住房的,需提供与施工方签订的整体维修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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