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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正常休假与正常工作同酬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2日10:57
  深圳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标准工资”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昨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其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条例中“标准工资”的说法统一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劳动者休假时收入有望增加。

  “标准工资”界定模糊

  市人大常委会昨发布公告称,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改,将原条例中“标准工资”的说法全部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原来对何谓“标准工资”,劳资双方的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双薪等组成,若按原条例,算加班费时资方可以不把双薪和住房补贴纳入基数,而劳动者则认为应按实际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而新条例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没有设定具体项目,且这一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加班工资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还明确“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根据原条例的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但今后都必须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休假时的收入有望增加,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而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据悉,在实践中,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此外,新条例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纳入调整范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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