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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版权门:专家称“免费即不侵权”不成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2日11:01
  谷歌“版权门”撞上政策风向标

  专家认为“免费即不侵权”之说不成立

  近日,国家版权局下发的一份通知,使得原本就风头正劲的谷歌版权事件,犹如往热油锅加盐一般。

  在这份通知里,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三部委,要求我国各地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意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图书馆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谷歌原本雄心勃勃地进军我国数字图书馆市场,结果因为版权问题惹了众怒,遭遇多数作家的口诛笔伐。正在悬而未决的当口,政府这样一纸严把图书馆版权关的通知出炉,怪不得有评论人士惊呼:政府也祭出“反谷歌”大旗了!

  战火由欧美烧向中国

  其实,与谷歌五年前就启动数字图书馆计划相比,国内至今才传出反对意见,已有些“后知后觉”了。

  早在2004年,谷歌公司就开始寻求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扫描图书,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目前,它已完成了约700万册图书的电子扫描工作。然而,由于谷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数字图书馆计划一直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麻烦不断,已引发了美国、欧洲范围内的多起版权纠纷。

  战火燃至中国。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10月份公布的数据,我国570位权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消息一出,全国轰动。谷歌赶紧挂出和解声明,称被扫描进其数字图书馆的每本书,其著作权所有人可获得不少于60美元的赔偿,以后还能获得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前提是本人需在2010年6月5日之前提出申请。

  我本有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作家们根本不买谷歌这个账,纷纷对谷歌说“不”。作家陈村就愤愤然称:“60美元就想把人打发了?他们做梦去吧!”毕淑敏也认为,谷歌此举对著作权人来说很不公平……在文著协倡导下,数百名作家发起了引人眼球的反谷歌维权运动。

  根据文著协通报的进展,在与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进行的首轮会谈中,埃瑞克已承认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各国图书时均未获得授权,其扫描收录的中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作品数量,也远远超过文著协此前公布的数字。

  首轮会谈为文著协、我国著作权人与谷歌的继续洽谈建立了正式联系,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接下来在本月11日或12日,电话通报谷歌提交美国法院的和解协议修订版的情况,本月16日,双方还将进行下一轮正式会谈。

  传播文明还是垄断文明

  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争议实际上由来已久。赞成派认为,这项“前无古人”的宏大工程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能上网,地球上任何一处的人们都能轻松阅读大英图书馆的孤本印刷版《圣经》或翻看美国国会图书馆中的中国古代地方志,这将对人类文化的传播和文明的交流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谷歌做了件大好事。

  而反对者的理由也非常站得住脚:谷歌拿别人的东西却不和人家打招呼,事发后反而要让著作权所有人主动来找谷歌,其行径公然违背了国际社会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通则;而且免费不等于公益,其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模式,万一谷歌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读者和作者群,等于是相当程度的全球文化控制权掌握在一个营利性公司的手里,后患无穷。

  况且在我国,数字图书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版权官司缠身,所以尽管我国数字图书行业起步并不晚,但发展一直很艰难。于是,当内忧又遇上外患,有人就将谷歌版权门事件提高到了民族尊严的高度,呼吁抵制谷歌入侵,此观点无疑给此次事件又罩上了别样的浓重色彩。

  一时间孰是孰非,难有论断。

  免费并不意味不侵权

  按照埃瑞克的说法,按照美国法律,只有商业用途才涉及侵权,而数字图书馆会免费提供给全球用户使用,所以并不承认自己侵权。

  免费了就不侵权吗?在美国合法就等于在中国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11月9日,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告诉记者,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在国内有效,不能涉及域外,但事实上,即便在世界范围内,对复制权、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也已成为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权利,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明确赋予了对复制权、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并逐渐被美国、欧盟等接受,这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实施。2007年,这两个国际条约在我国得以正式生效。“所以无论参照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是参照两个国际条约,谷歌都已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在美国合法"的借口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观点与文著协之前的表态也相符:谷歌应遵守美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洽谈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才能去扫描、传播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告诉记者,具体而言,谷歌实际上涉及到版权法的两个问题:一是谷歌的数字化行为或扫描行为;二是谷歌向读者提供网上浏览图书内容的行为。对于前者,如果未经包括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权,就是一种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对于后者,尽管谷歌声称不收钱,但是如果将来其万一在展示页面上显示广告的话,就会构成侵权。

  “如果既没有显示广告、对于用户又是免费浏览,谷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就应该视其向公众展示页面或内容的多少、是否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而定。如果展示内容较多或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尽管是免费阅读,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如果展示的内容很少,基本只是扫描目录,才可能不构成侵权。”刘德良解释。

  本报将继续关注谷歌侵权事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王晓雁

  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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