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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原外经贸局副局长刘铤因受贿被判十年半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2日10:45
  浙江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副局长刘铤,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相关企业在广交会展位审批、初审上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2742元。近日,刘铤被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282742元上缴国库。

  2007年11月至12月间的一天,温州某公司总经理潘某来到刘某在市外经贸局的办公室,要求刘铤在其公司申报103届广交会品牌展位事项上给予帮助。刘铤答应帮忙并收受潘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经刘铤同意,温州市外经贸局初审通过该公司申请材料并上报浙江省外经贸厅,又因该公司没有境外注册商标不符合品牌展位申报条件,未获上级审批。

  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潘某邀请刘铤到市区某茶座喝茶,要求刘铤给予增加一般性展位,刘铤答应。随后,潘某在开车送刘铤回家的路上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刘铤予以收受。经刘铤审批,该公司获得103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1个(另有招展展位2个);在104届广交会上获得一般性展位4个。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潘某为感谢刘铤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在本区新城汽车站附近一茶座里,送给刘铤内存有人民币1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好又多”银行卡一张,刘某予以收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刘铤利用在广交会展位审批、初审上报等方面职权,先后收受11家企业老总所送的现金、购物卡、贵重手表、名牌皮夹等财物。刘铤还曾在出国游玩期间,由本地一家企业老总为其支付赌资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829元)。此外,刘铤还在本地一家企业报销私人费用发票人民币6767元。以上受贿金额总计282742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刘铤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刘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74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2742元予以没收。(记者袁爽 通讯员 鹿法)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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