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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房门”有关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2日20:32
  新华网温州11月12日电(记者裘立华、张和平)一度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温州“购房门”有关责任人吴权书等3人11月12日被判处刑罚。温州瑞安市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指挥吴权书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旧城改建指挥部下属的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林国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科科长郑小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今年3月23日,一个出其不意的网络曝光,一夜之间把温州“购房门”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受到各界关注。一些官员和“关系户”利用特权和关系网,以8000元/平方米的“暂定价”从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购到安置房剩余的好楼盘、好层次、好朝向的“三好房”,顿时成为众矢之的。

  温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经调查,认定旧城改建指挥部的主要问题是“两个擅自”:擅自确定预售价、擅自销售143套安置房。由此,温州市作出了“补差价”的决定。吴权书、林国权、郑小蒙等责任人分别被市纪委及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瑞安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成立了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负责温州市旧城拆迁、改建、安置工作。

  2000年12月,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家、省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商品房、安置房出售价格以及收入管理,发出相关文件,规定政府投资的商品房用来拆迁安置落实以后,作为商品房公开销售的安置房,必须在公开销售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出售价格应比照同期市场价格规定,并经市物价、财政、计划、土地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价出售。政府投资项目商品房、安置房委托开发公司代建代销的,也必须执行此规定。

  2004年9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要求出售温州市区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同年9月30日下达相关文件,同意出售并核定销售价格,规定执行有效日期为发文之日起三个月,逾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005年期间,被告人吴权书在超过执行有效期后没有重新报批的情况下,销售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13套。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林国权违反上述规定销售剩余安置房10套。被告人郑小蒙在超过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有效日期后,陆续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为上述23套房屋的购房户签订了售房合同或协议并办理缴款手续。2009年6月5日至7月17日,上述23套房屋购房者按照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均价先后补缴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1100多万元。

  法院称,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权书、林国权、郑小蒙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出售剩余安置房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违规销售的安置房的差价已悉数补缴,其损失已得以弥补。3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根据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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