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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房门”事件一审宣判 3名责任人皆获缓刑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8:50
  本报温州11月12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金洁琼王佐兴今天下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对温州“购房门”事件的3名责任人判处刑罚。其中,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副指挥(正县级)吴权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林国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科原科长郑小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要求出售温州市区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同年9月30日印发温计价[2004]403号文件同意出售并核定销售价格,规定执行有效日期为发文之日起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005年期间,被告人吴权书在超过执行有效期后没有重新报批的情况下,销售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13套。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林国权违反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剩余安置房10套。被告人郑小蒙在超过文件规定的执行有效日期后,陆续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为上述23套房屋的购房户签订了售房合同或协议并办理缴款手续。

  2009年6月5日至7月17日,上述23套房屋购房者按照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均价先后补缴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案发后,违规销售的安置房的差价已悉数补缴,其损失已得以弥补,3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故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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