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推行调解协议履行保证条款 申请执行率下降近四成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8:50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后,凡在该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书中将可附带履行“保险”。即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将适时建议当事人签订“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由义务人以违约金等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将面临着更高的违约成本。
据海淀法院院长吕京生介绍,所谓的调解书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失、补偿款,或者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主要适用于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诚意存有怀疑的;被告有可能利用调解拖延还款时间的;原被告双方就违约金、利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告在调解中愿意做出让步,可又担心被告不履行调解义务,使其让步丧失意义的等情况。
据统计,自去年10月21日,该院民四庭率先试运行以来,适用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的案件只有21%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与同期未适用调解书履行条款的审判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申请执行率下降近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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