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政府不再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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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8:50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记者李立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今天联合印发通知,宣布自14日起,将2005年以来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做法,改为公布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广大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则适当收取燃油附加。
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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