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责任不让“挟尸要价”重演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13日09:24
引起公愤的“挟尸要价”事件本周有了最新进展:打捞公司将三万多元“天价打捞费”交到公安局,并表示悔改之意;公司负责人因构成敲诈勒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很多由来已久的事情往往以某种极端的方式爆发、暴露。大学生舍己救人事件的一波三折,最终使打捞遗体这一特殊行业曝光,是意外,也是某种必然。英雄救人的善,凸显了挟尸要价的恶。拘留、罚款似乎都不足以平息公众对见利忘义、道德沦丧者的痛恨与不齿。我们在震惊、谴责之后,还必须理性追问:消防、水上公安及海事等部门赶赴现场,在未能救起活人之后,为什么没有承担起打捞遗体的责任,而是任由一个民间企业在眼皮底下上演一出“挟尸要价”的丑剧?尸体打捞究竟是谁的事情?如果打捞的不是英雄的遗体,该不该收钱,该收多少钱?
记忆中尸体打捞应该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查阅资料才发现,不知自何时起,不少地方的公安部门都已将这项责任转移给了市场。因此,尸体打捞公司绝非荆州独有。
在笔者看来,尸体打捞理当是一种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包括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满足公民基本尊严的需要。人终有一死,妥善处理遗体无疑是保护逝者的最后尊严所必需的。死难者没于水底,除非因异常特殊的原因不得不放弃,打捞是必然的。试问如果商业打捞漫天要价,家属无力支付,难道就不再打捞?无论于生者抑或于死者,这都是极大的不尊重。各种救援都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寻找、打捞遗体是否也应该算作救援的一部分?
当然,受人力、设备、技术、对水域的熟悉程度等条件制约,政府部门可能无法直接提供最好的打捞服务,对此不妨借助社会专业救助队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兑现职责。不论怎样,都应该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是打捞行为的支付者。只有把救人与善后完整地纳入公共服务范畴,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否则,在道德沦丧和市场混乱的双重作用下,还会有更多的“挟尸要价”跳出来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过去“理所当然”的政府公共服务,开始不知不觉地商业化、市场化了,还有一些涉及公众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业,也常闻与民争利之事。公共部门和行业的政策、行为,对社会风气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如果任由公共服务转为利益导向,放任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忘义逐利,社会公众的个人价值取向又怎么可能会无私、利他呢?(柯罗)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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