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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进京上访者被拘留 状告公安局行政违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1月14日04:46

  上访者被拘 状告公安局行政违法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宋广辉 实习生 王晨

  11月13日,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起行政诉讼案开庭。因进京上访而被行政拘留五天的本溪市居民付秀芬,因不服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明山分局告上法庭。

  上访有罪?

  2009年6月19日,已经第三次进京上访的付秀芬又被“接”回了本溪,但与前两次遭口头告诫不同,这一次“迎接”她的是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6月20日,本溪市明山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付秀芬煽动群众非法上访的处置建议》,称“上访者付秀芬多次非法煽动、串联组织越级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了首都和地方的稳定,且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屡教不改,已违反了《信访条例》、《社会治安处罚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编者注)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严重违反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6月22日,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据此认定,付秀芬、殷杰组织张桂英等人于2009年6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越级,决定行政拘留付秀芬五天。

  付秀芬拘留期满获释后,越想越不服气:“法律规定公民有上访的权利,我又没犯法,凭什么要拘留我?”她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付秀芬先是向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无奈,付秀芬决定提出行政诉讼。

  在今天的庭审中,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表示,对付秀芬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对此,原告付秀芬提出质疑,认为她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律规定决定。她在到达北京府右街之后,就被带至北京的派出所,后被接访人员接至本溪,其间并没有扰乱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也没有导致任何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到北京市府右街是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明山分局表示,这是原告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

  原告代理人提出,首先原告依法上访的行为没有违法,即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应由北京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处罚。

  对此,被告明山分局称,其处罚行为是按照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要求,依法管辖作出处理。但当原告代理人质问是依据哪个文件哪一条时,被告不予回应。

  在法庭上,付秀芬表达了对自己遭遇的疑惑和不解:“为什么把我们的上访和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政府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我们也不会一次又一次地上访。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将我们抓起来关押拘留。我们是相信政府的,但政府为什么总把我们当对立面?”

  为何上访?

  究竟为了什么,付秀芬等人一再上访,甚至因此进了班房?“我们实在是被逼得活不下去了!”付秀芬说。

  付秀芬所在的东兴街道位于本溪市平顶山脚下。这个有着万亩人工林、万亩自然林、几百亩集体土地、数十亩荒山的村子曾获得“千万元富裕村”的称号。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东兴村86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开发荒山、承包造林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年限为30年;承包期限内,村民在以林为主和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具有自主经营权;村民栽植的林木果树可以转让,若国家调整政策或征用,按栽植年限,村民可得七成利润。从此,植树造林成了东兴村村民一条重要的收入来源。

  十年树木。就在承包的林地眼看要产生收益的时候,1994年,为了扩大城市规模,本溪市政府为东兴村村民办理了农转非、村转街道办事处。可是,拥有了城市户口的村民不仅没有享受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和副食补贴,他们赖以生存的山林和土地的归属却模糊起来。

  本溪市政府当时下发的《印发〈关于解决东兴村四、五、六组村民农转非问题办公室会议纪要〉的通知》〔本政办发[1994]18号〕文件中称,“撤村后,原东兴村的山林按林业政策可收归明山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委托有关单位管理”。

  但村民们对此并不认可:“凭什么一纸通知就把我们的林子收归政府所有了?”

  村民们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1996年4月1日,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解决东兴村农转非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于东兴街道办事处现有的土地、山林权属问题暂按集体所有管理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国有过渡。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国家根据退耕地面积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

  同年,本溪市政府建立平顶山森林公园,并出台了《关于平顶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移交市林业局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0]82号〕。通知明确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平顶山森林公园移交给市林业局管理,所有权不变,经营管理权移交平顶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将该公园规划区内的森林作为生态林管理。”

  “把我们承包的两万多亩山林地交给林业局,说到底就是彻底剥夺了我们的林权。”村民们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这种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强行划分的方式,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更让他们无法忍受的是,就在林地交林业局管理不久,2008年村民们发现陆续有3.6万多棵树被砍伐。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栽种的树让别人发了财,付秀英等人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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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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