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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执法检查项目应当通过媒体公布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4日09:25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条例》已由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人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人大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年底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办事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提出意见。

  条例规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一府两院”意见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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