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财产女子求证与人同居
同居关系存在,诉请仍被驳回
本报讯 (杨克元)同居后分手,金小姐索要男方名下两台轿车的部分折价款。可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金小姐要求张先生支付60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金小姐诉称,她与赵先生在业务往来中相恋,2000年初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4台车,其中一辆别克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车现价约100万元,她请求判决两车归赵先生所有,但赵先生支付自己折价款60万元。为证明与赵先生的同居关系,金小姐不但提供了照片、水、电、煤、电话费缴纳发票等大量书证,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赵先生则称双方只是合租关系,并非以夫妻相称的同居关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辆轿车,金小姐没有出资。
法院认为,金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证人证言已形成一组证据链,证明两人具有同居关系。但同居关系作为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并不能必然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金小姐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对上述两辆轿车出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