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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款10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5日16:16
  新华网杭州11月1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款10万元。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此外,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也要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再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浙江省政府指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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