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无证驾驶酿车祸致两死三伤 被判5年多
来源:
天津网
2009年11月16日10:32
一没有驾照的男子擅自驾车,结果与一出租车相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三人受伤,而该出租车的驾驶者亦非车辆所有人。由于事故车辆复杂的所属关系,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成为焦点。日前,河西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无照驾车男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时判令其与保险公司及有关人员对死者家属和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连环撞车致两死三伤
09年1月29日晚,张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与好友方某外出,行至河西区梅江地区附近时,张某下车,但并未熄火。随后,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方某自行驾驶,沿河西区卫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
此时,陈某驾驶夏利出租车沿卫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塔道交口处调头转弯,方某驾驶的汽车前部撞上了陈某汽车右后部,以致车辆失控撞损路中心隔离护栏后驶入对行车道内,又与张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汽车、刘某驾驶的红旗牌小汽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陈某车内乘车人邵某父子当场死亡,陈某及另两名乘车人受伤,4辆小汽车损坏,交通隔离护栏损坏。事发后,方某弃车逃逸,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身份”复杂
经查得知,肇事的现代牌小轿车所有人为孙某,孙某将该车交给方某所在公司使用,张某为该车实际驾驶人。同时,肇事的出租车系郭某所有,且两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随后,在司法机关追究方某刑事责任的同时,邵某父子的五名家属及包括陈某在内的三名伤者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陈某及与两肇事车辆有关的人员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中合理部分,方某及其他相应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经审理认定,二死者的五名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82万余元,两名伤者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分别为1.5万余元及3.1万余元,陈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方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案发当日,方某与张某同车行驶,张某下车后未熄火,见方某驾车离去时也未加阻拦,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张某应对方某承担经济损失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现代车的车主是孙某,孙某应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责任。郭某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违反客运规定,将车辆交给陈某驾驶,也应与陈某一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均登记在一家商贸公司汽车分公司名下,根据有关规定,在陈某和郭某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时,不足部分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现代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时依上述比例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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