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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实践需不断提高四种工作能力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6日14:35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发展经历了初创阶段、探索阶段和相对规范阶段这样三个时期,其全部工作,主要体现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有一个提高人大工作执政能力的问题。抓住人大工作的主线,探索人大工作规律,就需要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执政能力,即建设民主制度的能力、维护法制统一性的能力、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能力。

  1、建设民主制度的能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民主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永恒主题,就是通过人大的工作,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民主具有丰富的实践内容,除了政治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外,人大工作的视野还要拓展到包括公共财政预算监督、人民陪审制度等经济上和司法上的民主上来。民主制度建设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的第一条主线,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生命所在,如果背弃了这条主线,等于否定了人大制度本身。

  2、维护法制统一性的能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维护法制统一性的重要环节。有法可依就是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而又不违背国家相关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必依就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在本地区贯彻实施。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进一步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统一性。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体现平等正义、自由秩序和公平效率,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起着对国家立法的补充与细化作用。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为各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3、履行监督职能的能力。地方人大常委会逐步加强了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增强了监督实效,探索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法律监督方面,由程序性的监督逐步走向实质性的,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的监督;工作监督方面,更加注重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由单纯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汇报,走向既听报告和汇报,又提出审议意见直至询问和质询。2006年,监督法出台,以立法形式肯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随着监督工作的加强,地方人大“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逐步改变,人大监督正在向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延伸。

  4、保障人民的权利的能力。西方议会有一句俗语:“人权是议会工作的基础”。对于我国来讲“实现人民的权利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是要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保障人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落到实处。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在法律上实际应该表述为“为了人民的权利”。维护和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执政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的最重要的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去纠正那些侵害人民权利的事情,最终使人民的权利恢复原状。

  (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秘书长)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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