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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将提高收受政治献金门槛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7日08:45
  “政治献金法”是台当局建构“阳光法案”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但因为岛内至今没有完善的政治献金监督机制,政治献金不但未受规范,反而一直是“政客”图利的护身符。台“内政委员会”11月6日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第7条修正草案”,将提高未来政党收受政治献金门槛

  据台湾“监察院”内部统计,以2008年1月举行的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为例,“立委”拟参选人自己发现违法献金,已先自行缴库的件数有104件,缴库金额约1553万元(新台币,下同),其中最常犯的违“法”情况是触犯“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3款“收受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的营利事业捐赠”,仅这个部分就有65件,缴库金额约800万元。

  修“法”历经十余年之久

  “政治献金法”对岛内公职选举参选人、政党收受政治献金以及对个人、团体和企业捐赠政治献金进行了规范

  上世纪80年代,台湾经济建设已取得较大成果,社会资产和民众生活水平都较以往有明显提高,但公职人员的贪渎形势却越来越严重,各种贪渎弊案不断曝光。90年代以来,黑金政治深受民众诟病,各方要求加速构建“阳光法案”体系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并推动当局缓慢地制定实施各项“阳光法案”,但是除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外,“政治献金法”等相关“阳光法案”却迟迟未能完成“立法”。为规范及管理政治献金,扫除黑金政治,促进民众政治参与,确保政治活动公平及公正,“修法”过程长达十几年的“政治献金法”在2004年3月1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在同年3月31日公布施行。紧接着,当局公布实施了“政治献金查核准则”、“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收费标准”三个政治献金参考法令。台“立法院长”王金平曾表示,通过“政治献金法”有助于推动岛内“阳光政治改革”,并能防堵权钱交易和杜绝“政府”官员贪腐,让台湾的发展向前一大步。

  “政治献金法”是台当局建构“阳光法案”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环,此“法”针对公职选举参选人、政党收受政治献金以及对个人、团体及企业捐赠政治献金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政治献金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之服务,不包括在内。”第17、18条规定,对于同一政党与政治团体每年捐赠的上限,个人不得捐赠超过30万元(新台币,下同),人民团体不得超过200万元,营利事业不得超过300万元;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上限,个人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团体不得超过50万元,营利事业不得超过10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每年捐赠上限,为单一对象上限的两倍。“政治献金法”同时规定,收受的政党、候选人也需设立献金专户,在收受献金后,须在15日内存入专户,并向“监察院”申报;政治人物平常不得收受任何政治献金,只有拟参选人在选举期间才可以接受政治献金,收受政治献金总金额不设上限,收受献金期间“总统”是在任期届满前1年,“立委”是10个月,直辖市长、市议员、县市长、县议员是8个月,其他是4个月。

  为落实“阳光法案”,并让民众了解政治献金捐出后,政党或政治人物如何运用,台“监察院”今年2月16日首度开放民众查阅历次“选举”政治献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从中可看出去年“选举”企业押宝时,较看好马萧配。以捐赠上限一百万元来比较,捐给马萧的达146笔,谢苏只有96笔。同时,“监察院”9月1日公布2008年度开设政治献金专户政党的收支结存表,民进党政治献金收入最多,有6.0069亿元,其次是国民党5.7871亿元。

  缺乏制约沦为谋利工具

  “政治献金法”对收受未设上限。政治献金不但未受规范,许多利益输送假借政治献金之名,政治人物也借政治献金大钻贪污的窍门

  一方面,“政治献金法”只对各级公职拟参选人合法收受政治献金时间和捐赠上限有严格规定,但对收受却未设上限。比如,该“法”明确规定,企业对候选人的捐赠上限为每年100万元,个人对候选人的捐赠上限是10万元。这个规定看起来很好,却无法执行,就连受理政治献金的申报机关“监察院”也坦承:“私下搬现金,外界根本查不到。”据岛内知情人士披露,台湾政治人物竞选时惯用“两本账”,这几乎是岛内政坛人尽皆知的秘密。不少企业集团为逃避“法律”限制,动用集团下属公司的名义捐赠,或者先捐赠给政党,再由政党捐给候选人。另外一方面,违反“政治献金法”处罚多为行政处罚,而没有刑责。目前,该“法”有关违反政治献金的罚责多属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仅有第25条针对拟参选人违反第7条第1项第7款至第9款、第13条、第15条相关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条针对公务员违反第6条规定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未针对“违法收受”、“不实申报”、“漏报”政治献金部分课以刑责。

  从历年来执行成效及民众反应看,“政治献金法”并未产生预期效果,在防制贪渎、不法、利益输送上乏善可陈。政治献金往往是作为商界人士左右政坛的重要手段,其流向也是选举结果的风向标。从政治献金的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岛内“政商结合”的程度及蓝绿政党、政治人物布局等信息。“监察院”公布政治献金数据不仅让岛内企业的政治倾向暴露无疑,也展示了岛内盛传已久的“押宝文化”,让原本复杂的台湾政商关系愈发扑朔迷离。同时,过去无论是利益团体与“立法院”的金钱往来,甚至是执政者与企业的金钱互动,都能以“政治献金”一笔带过逃过刑责。此前,陈水扁、吴淑珍被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收受贿赂罪、图利罪及违反“政治献金法”追加起诉,使两人成为实施“政治献金法”后第一件适用该“法”起诉的案例。

  获取标准新规更趋严格

  台“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新增了对政党捐赠同一政治团体的规定,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而对不同政治团体则不得超过400万元

  据“监察院”内部统计,违“法”行为种类依序为“收受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的营利事业捐赠”、“收受超过10万元以上现金捐赠,未以支票或经由邮局、银行汇款”、“收受与"政府机关"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的厂商捐赠”、“收受境外个人、法人、团体的捐赠”、“收受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超过10万元”等。以2008年1月举行的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为例,“立委”拟参选人自己发现违法献金,已先自行缴库的件数有104件,缴库金额约1553万元,其中最常犯的违“法”情况是触犯“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3款“收受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的营利事业捐赠”,仅这个部分就有65件,缴库金额约800万元。

  台当局去年8月13日公布实施修正后的“政治献金法”,明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时,应该开立收据;同时也建立政治献金返还制度,受赠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依“法定”方式返还捐赠对象。为建立政治献金返还制度,修正条文规定收受政治献金者应查证所收捐赠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除大陆及港澳的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等不可返还外,其他都可在收受后一个月内返还,而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在收受两个月内缴库;若符合规定,但不愿意收受者,也可在收受后一个月内返还。另外,修正条文也新增对政党捐赠同一政治团体的规定,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而对不同政治团体则不得超过400万元。今年1月14日公布修正“政治献金法”第16条,完善政治献金返还制度。台当局“内政委员会”11月5日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第7条修正草案”,规定凡陆资、港资占股权三成以上或股东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不得捐政治献金,比现行的“二分之一”门槛严格,未来政党收受政治献金趋严。原本民进党希望删除现有“亏损企业不得捐献”与“匿名捐赠设上限”的条文,遭到蓝营封杀。国民党“立委”吴育升说,亏损企业可能会借着政治捐助,做不当利益输送,等于是“开阳光法案倒车”,而若对匿名献金不设限,那么陆资、港资仍可以化整为零,以多笔小额捐赠方式转给政治人物或党派,会使修正案限制沦于虚设。

  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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