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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可提检察建议 最高检出台规定要求及时了解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回访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8日08:40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记者赵阳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建议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经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据悉,这是最高检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规定对检察建议作了界定,即检察建议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规定列举了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和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及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以及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规定还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规定要求,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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