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电台电视台播歌交钱了
来源:
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19日07:14
本报讯(记者唐晓诗)电台电视台免费播放歌曲的时代将宣告结束。11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18日,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中国音著协、唱片公司了解到,早在去年底,音著协已对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一事进行广泛调研,收费方式也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的。现公布的3种付费方式分别是: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付酬办法》的出台,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词曲作者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付费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拒不缴费的现象吗?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付酬办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根据,再依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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