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本报通讯员 赵正辉 任璐 石倩 本报记者 蒋德
用于火灾报警的烟感器,直至被烧焦都没有任何“动静”;用来紧急施救的消防栓里没有水……今年2月,江苏无锡一座号称“智能化防火”的高层住宅午夜失火,造成两人命丧火海。事发之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致表示自己无须为此担责。死者家属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赔偿百万的要求。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另赔偿房主财产损失4.2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关于这场惨剧,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巨额索赔纷争,还有更多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去审视……
午夜失火消防设备通通失灵酿惨剧
今年2月28日凌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花园小区一栋高层住宅楼里突然蹿出火光。
3时53分,无锡市119指挥中心接到了该小区住户打来的报警电话。
“我们到小区门口时,保安还不知道着火了。进去以后,消防通道上停了很多私家车。”当晚参与救火的消防队员小刘回忆说,消防车通行受到了阻碍。
4时13分,消防队员进入火灾现场,发现起火公寓大门略开,内有一男一女,均已死亡,客厅内财物也被付之一炬。
据了解,消防队员原想打开楼道内的消火栓灭火,却发现管道内没水。他们只能从楼下一层层地往上铺设水带供水灭火。事后检查,起火公寓内卧室房顶受烟熏,厨房部分过火,客厅全部烧毁。
消防部门随后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不排除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了火灾。
消防队员在卧室门外的走道、公寓大门外的楼道均发现了男性死者的血迹,消防部门推定,男性死者打开大门逃离后又返回现场,吸入大量有害气体后窒息死亡。
今年4月,女性死者的家属梁某和男性死者的家属吴某将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分别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39万余元。同时,作为该房屋所有人的梁某也因房屋及财产受损,提出了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要求。
各执一词法院判决“各担其责”
法庭上,两名原告坚持认为是高楼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通道受阻碍导致救火延误,使家人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我购买住宅时,售楼人员曾告诉我这里是智能化小区,有完备的消防措施,很安全的。”梁某满眼含泪说。
原告认为,当晚起火后,烟雾弥漫,足以让烟感器感应报警,如果物业人员第一时间赶来救援,家人也许还有生还希望。可楼道内的烟感器直至被烧焦都没有任何“动静”,简直就是个“装饰”。所谓的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也几乎是“聋子的耳朵”。
最让他们气愤的是,就在生死攸关的时候,消防车竟然难以通行。
“房屋已经移交给原告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归原告,与我公司无关。其次,房屋交付时,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并且物管权限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开发商的代理人当庭表示。
而物业公司也坚持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根据验尸报告,两名死者均是窒息死亡,这是其自救措施不当造成的。虽然走廊内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只有烟雾散到走廊后,烟感器才会报警。而烟感器正是因为被烧焦,所以无法正常报警。而消防栓之所以没有水,是因为小区的地下水泵的调节装置未放置在自动供水档,也就是说必须要靠人手动启动水泵,主要是怕水压过大对水管壁造成损坏。
法院认为,由于起火公寓所在大楼在交付给业主前已通过消防验收,开发商也已将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移交给了物业公司,因此与这起火灾无关。
同时,起火公寓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等缺陷。所以,物业公司要对业主死亡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财产损失方面,物业公司管理职责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产损失扩大,应对此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追根溯源“设备失灵”背后的制度缺陷
“我们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希望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个警示,因为高层住宅消防栓没水的情况并不是个例。”一审结束后,两名死者的亲属对记者说。
那么,惨剧能否给物业公司带来警示呢?近日,记者再次走访了发生事故的小区。
在该小区的楼道里,记者将点燃的烟头凑近了烟感器,警示灯显示报警,可同时在小区消控中心观察的人员却告诉记者:系统未有报警显示。
同样,地下消防水泵的启动系统依旧未设置在自动档位。问题依旧存在。
无锡市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消防法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施必须时刻处于可使用状态,物业管理公司所说的“怕水压过大造成水管壁损坏”纯属无稽之谈,所有消防管道都是经过精密的压力测试出厂运行的,只要定期维护保养是不会发生其他问题的。水泵的调节装置必须放置在自动档,如此才可保证楼道里的消防栓随时有水。
同时,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提出,这类问题在目前的高层住宅里十分普遍。不少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消防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消防设备的运行原理不甚了解,甚至有些小区根本没有专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个中滋味
除了“人的问题”外,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消防设计、验收以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如何“与时俱进”?
专家认为,我国消防法没有对物业公司在消防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义务作出规定,这是一个疏漏。补救方法是,将来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时,应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责任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