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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订遗体捐献条例 全身器官可捐献临床救人

来源:荆楚网
2009年11月19日09:46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陈凌墨 通讯员吕友明 韩红)武汉的烧伤患者终于等来福音,以后不必再移植猪皮了。昨日,新版《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获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将用于临床治疗的遗体捐献范围,从“仅限眼角膜”扩大到“遗体的全部”。

  取消器官移植限制

  2003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捐献遗体仅限用于医学教学和科研,除角膜外,其他组织器官不能用于临床治疗。

  新版条例取消了这个限制:只要捐献者愿意,遗体的任何器官都可以用于临床移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此项修改对患者意义重大。以武汉市三医院为例,该院每年约有150名大面积严重烧伤患者需要移植皮肤,可受旧版《条例》限制,此前大都采用动物皮肤替代,不但增加费用,还可能造成肢体功能障碍。

  据了解,随着现代医学发展,骨骼、皮肤、心瓣膜等人体组织都可用于临床移植,遗体捐献者也希望自己捐献的器官不仅仅用于科研和教学,也能治病救人。

  利用遗体前须行仪式表尊重

  在武汉,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捐献遗体。统计显示,武汉市从2000年开始接受市民遗体捐献,截至今年8月,共实现遗体捐献283例,其中捐献眼角膜32例,用于临床手术22例。

  新版条例体现了对捐献者更多的尊重。其中新增一条:“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并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

  新版条例还规定,捐献的遗体在首次利用前,利用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买卖捐献器官加重处罚

  对于买卖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新版条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利用单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利用和处理捐献的遗体,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求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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