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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教授失恋后讨要21万损失费 法院驳回其诉讼

来源:东方网
2009年11月20日08:19

  相恋7年后,70岁的李教授与比他小20多岁的女友分手。老教授继而提起诉讼向对方索要恋爱支出共21万余元。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教授曾是大学的学科带头人,虽然年逾古稀,但是性格开朗、思路活跃。老伴去世后,李教授于多年前在《现代家庭》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时年36岁的余小姐由此与他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他俩像年轻的恋人一样约会、旅游,还一起拍摄了艺术写真。

  前年6月,余小姐提出分手。在此情况下,李教授列出了一张“恋爱支出”清单,要求余小姐签字确认并归还恋爱7年期间的支出共计21万余元。余小姐用短信作了回复:“续缘不签名,签名不续缘,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请走司法程序……”

  随后,李教授就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他拿出了一叠和余小姐的“订婚照”,还出具了支出明细表,其上称:被告余小姐于2002年至2007年6月间失业,在此期间,原告每月贴补她2000元生活费。一笔笔支出加在一起,原告认为他历年来给被告的财物价值累计21万余元。原告还说,他俩恋爱之初曾约定如双方不结婚,女方收取的钱财当如数归还,因此被告应返还21万余元。

  被告一口否认所谓的约定,并称照片并非订婚照,而是热恋时拍的艺术照。她说,在交往的7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考虑到原告付出较多,她自愿补偿他5000元。

  由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印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债务关系。法院还认为,双方在7年的恋爱中,都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也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这些都合乎常理和情理。据此,法院对李教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准许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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