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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受贿”——一种新的受贿方式值得警惕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0日14:13
  大凡贪官都是在职时,利用自己的权利能捞则捞,生怕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而在此却有另一种贪官,在职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不马上收取贿赂,而是等自己退下来后再用这笔钱。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次的港区、平湖市腐败窝案,是嘉兴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腐败窝串案,有40多名政府官员落马。而以郭跃荣、全保华两人联手独创的“预期收益受贿”,更是少见的受贿新方式。(11月19日《检察日报》)

  以往也出现过官员权力期权,一些官员担心一旦退休或者退居二线后,“人走茶凉”,因而在位时充分利用职权的优势,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意求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如: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30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此种公权期权化,以公权换私权,得看准人,得把握的住,如果得好处方不讲“良心”,不讲感情,你纵然就是再给他好处,人走茶凉也不可避免。

  而“预期收益受贿”则有些不同,一是“兄弟明算帐”,我给了你好处,你就得给我多少回报,一报还一报,各自心中有底;二是行贿方无须先垫出成本,细水长流,减轻了不少负担;三是受贿方可以长远获利,贿利可以滾利,时间越长,得到利就越多;四是将来兑现事先约定,不论在位不在位,无须过于的看其眼色行事。“预期收益受贿”贿赂方与受贿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共同利益体。

  “预期收益受贿”要害就在于潜伏的深,保险系数大。将收受的贿赂作为股金入股,神不知鬼不觉,远没有把贿金揣在怀里那么烫手。退一步说即使是东窗事发,也可以寻找各种理由推托,即使推托不了,“预期收益受贿”至多也就是未遂受贿,远比直接受贿的罪轻。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预期收益受贿”可称得上是一种受贿新发明。此案给我们反腐倡廉体系建设提了个醒,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必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制定新策略、创新新机制来防范和制约。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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