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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财政部明确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等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2日15:23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余晓洁)2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在京正式启动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从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共6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符合规定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后可获得资助。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阳光家园计划”对资助范围和标准、申请资助的条件和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据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资助标准由省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年度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情况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人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

  本计划明确了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所需的条件。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本计划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受理申请不得收取费用、认真落实专款专用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专门档案和专项数据库。

  据悉,本计划实施过程中,中国残联和财政部将对各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在中期和末期会进行评估验收。获得“阳光家园计划”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照料残疾人家庭,将统一使用专门设计的“阳光家园”标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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