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居民基本用电额各省自定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3日09:06
发改委澄清“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说法———
新华社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2日说,媒体有关“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超额将提价”的报道是不对的。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不会制定统一的标准。
曹长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每户每月87千瓦时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我国家庭每户月平均用电量。由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国家不会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
在谈到拟议中的电价调整幅度时,曹长庆说,即使一个家庭月用电量超过基本生活需求数额,达到正常消费额度的,电价核定将依据成本,调整幅度可能就是每千瓦时几分钱到一角钱的幅度。电价改革,重要的不是涨价,而是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倍至2倍。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用电实行低价政策。去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而国外居民用电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元至1.5元。我国目前较低的居民电价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实现的。
曹长庆表示,如果不逐步理顺电价,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这种暗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浙江福建四川三省已实行阶梯式电价
目前,浙江、福建和四川3省已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
浙江
月用电量低于50度,电价不提高;
51~200度,上调0.03元/度;
超过200度,上调0.10元/度。
福建省
月用电量低于150度,0.44元/度;
151~400度,上调0.02元/度;
401度,上调0.12元/度。
四川
月用电量低于60度,电价不提高;
61度-100度,上调0.08元/度;
101度-150度,上调0.11元/度;
151度以上,上调0.16元/度。
每周观察
资源价格上涨应公开成本
11月20日全国非居民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8分钱;北京市也将于近期就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举行听证会;正在讨论具体方案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将成为继成品油新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我国能源领域的第二个重大定价机制改革。能源资源产品价格调整时机是否合适?改革是否就意味着上涨?
“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攻坚阶段,在目前集中推出要素资源价格领域的改革,相对于中国经济企稳回升和通货膨胀水平较低的大环境而言应该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机。”——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
改革时机
资源价格改革相对滞后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认为,改革永远是渐进的,只有相对来说较合适的时机,而没有最佳时机。“在普通的消费品领域,我国早已实现以市场为主导的定价机制,但要素领域的改革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因此在涉及国计民生和战略性资源的领域,改革相对滞后。”
牛犁指出,“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攻坚阶段,在目前集中推出要素资源价格领域的改革,相对于中国经济企稳回升和通货膨胀水平较低的大环境而言应该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机。”
牛犁分析说,从全局和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能源资源是短缺的,不可再生的,而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依赖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产业和能源结构不合理、资源能源节约和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不高和环境问题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求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全球气候变化的潮流来看,节约使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大趋势,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积极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改革≠涨价
涨在什么地方应说清楚
“改革与涨价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使不改革,成本上升了也要涨价。以前这个问题没有凸显,是因为有政府补贴,而后来某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外资或民企的同时取消了财政补贴,导致一些公用产品价格上涨。”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旭说。
赵旭指出,目前“成本+利润”的定价机制再加上公用事业领域自然垄断的属性,使得公共产品提供企业在提出调价要求时,往往从行业、部门利益出发,向政府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办法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
赵旭以水价上涨为例解释说,管网的更新改造、一户一表的改造、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等都是成本上升的因素,因此水价上涨趋势不可避免,但是对于水价改革来说,明确水价机制比涨价更重要。“我认为关键要公开透明,把话说清楚,为什么涨价,涨在什么地方,而不能语焉不详。”如果是因为成本上升导致亏损,那应该将成本亮出来给大家看,关键要看是否在合理有效地控制成本之后才进行涨价。
监管方式
建议第三方来监管企业
公共产品提供企业的成本信息不够“阳光”,赵旭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没有真正履行有效的监管职能。在很多公用事业领域,虽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政府管理方式却并未改变,监管没有到位,缺乏有效的考核系统来考核公共产品提供企业效率的变化。
“下一步在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中,政府需要把监管制度建立起来并有效落实,确保企业成本信息的公开透明,以解决老百姓和公共产品提供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赵旭说。
他建议在监管当中引入新的模式,比如可以由第三方或中介机构来对公共产品提供企业进行审计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立起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
在监管的同时,政府还有责任通过补贴的方式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建立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又能保障生产者开展正常经营的积极性,防止有的企业谋取高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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