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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时从3米屋顶坠落身亡 没雇主找谁索赔?

来源:天津网
2009年11月23日10:10
  天津网讯山东来津务工男青年朱峰在作业时从高处跌落地面,数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朱峰父母就儿子赔偿问题多方联系,将出租展厅的某公司、展厅承租者何进和共同从事装修的两位同乡尹家山和尹成树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峰的雇主难以确定,成为案件的一大焦点。最终法院判定没有雇主也要赔偿。

  案情 打工仔高处坠落死亡

  朱峰有四个姐姐,他是家里唯一的男孩。在天津,朱峰与同乡尹家山、尹成树叔侄从事装修工作,兼做其他零活。2008年11月,某经营部业主何进租赁了某商场的展厅并进行装修。施工时,朱峰从近3米高的屋顶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数日后死亡。朱峰父母从老家来到天津料理朱峰的后事,并多次与尹家山就赔偿进行协商。但尹家山却以朱峰并非自己所雇用,而是其侄子尹成树雇用为由不赔偿。为了讨回赔偿,朱峰父母将尹家山、尹成树、何进及出租展厅的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 四被告均非死者雇主

  庭审中,四被告均辩称自己与朱峰的死亡没有关系,不该为此担责。

  法院认为,朱峰父母主张事发时死者朱峰受雇于尹家山。朱峰父母提交的证据是何进和出租展位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涉案工程由尹家山承揽,并派尹成树、朱峰等人开始装修施工。但何进和出租展厅的公司均是本案的被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朱峰父母主张的证据,而他们的说法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定事发时朱峰受雇于尹家山证据不足。朱峰父母从未主张朱峰受雇于被告尹成树,而尹成树也未承认雇用过朱峰,因此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雇用合同的构成要件,朱峰受雇于尹成树的事实也不能成立。何进与朱峰,只是一种狭义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出租展厅的某公司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与造成事故的装修工程也无任何关联,故不应对死者朱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过错比例成为赔偿依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对朱峰的死负责呢?法院认为,朱峰在为何进的经营部装修时从高处坠落身亡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就要考察其本人以及诸被告对于朱峰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致害行为的原因比例,以便于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综观本案,尹家山虽然否认朱峰受雇于他,但事发当日何进与尹家山曾数次通话,虽然二人对通话内容各执一词,但显然尹家山没有做出更合理的解释。尹成树虽然否认雇用朱峰,但朱峰曾多次与其共同从事装修工作,且朱峰到展厅从事装修工作也是尹成树负责牵头,故尹成树在本案中难辞其咎。何进作为经营部业主,对于朱峰的死亡,虽然不承担雇主责任,但其作为装修工程的受益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朱峰本人,其作业时未注意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尹家山赔偿朱峰父母死亡赔偿金、原告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9万余元;尹成树、何进分别赔偿朱峰父母死亡赔偿金、原告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5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王强通讯员 徐德利)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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