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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公款吃喝入罪的立法困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09年11月23日15:01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11月22日《工人日报》)

  从道德层面上看,公款吃喝祸国殃民,民众大多对其深恶痛绝;从完善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说,将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无疑是对此前相关制度缺失的一种亡羊补牢。但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设立“挥霍浪费罪”只怕并不足以让公款吃喝之风就此刹住,因为这一立法本身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境。

  首先,在公款吃喝入罪之前,首先必然需要对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政府官员的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一个相对更为细致、具体的界定。虽然如今各级政府正在进一步细化各级官员的职务消费标准,但究竟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理、科学的,才不会沦为一种新的官员福利,必然需要一个相对长期的制度设计与试错过程。

  其次,公款吃喝入罪之后,只怕难免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一些架空与抵制性的因素。实际上,我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人情关系与灵活变通的国家,有着诸多根深蒂固的官场“潜规则”。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层官员,更是在应对、规避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诸多丰富的经验。比如,此前很多地方就大量出现过用乌龟王八汤和鸡鸭鱼肉一盆装等方式,硬生生地把此前各地硬性规定的“四菜一汤”的招待标准给架空了。在如今各级财政预算普遍不够精确不够严格的现实背景下,只怕难免会出现法律制度继续被架空与虚设化的危险。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将公款吃喝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固然能积极清除公款吃喝不是犯罪的观念误区,但如果不能尽快完善政府财政预算、公务消费与接待标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如果不能将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果不能加强日常的执法监督,那么,公款吃喝的势头,只怕依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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