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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挥霍浪费罪”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09年11月23日15:04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过度应酬等现象,并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书面建议。

  一条反腐蹊径

  对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行为,许多人即便发现了也多有“无从下口”之感。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只违纪不违法,处理往往局限于“内部化”,导致“走过场”成为常见之态。

  去年以来,有人捡到了公款旅游凭证、发现了官员公款桑拿的账单等以后,选择在网络论坛上进行曝光,竟然能够撼动或暂时撼动几顶官帽,看起来很不错,但细看处理结果其实并不理想,至少警示效果难说明显。

  如果设立了“挥霍浪费罪”,人们再发现了此等行为,也许就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示抗议了。这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处理难以再“单位内部化”,走过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二是声势比较大,外界关注也将较多。由此,这等于是为公民反对公款吃喝这类“小腐败”开通了一条法律路径,或可形成一定的威慑力量。

  当前,不少官员对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已经习以为常,不仅不以为罪,不为以耻,相反甚至还以此为荣。所以当这一罪名被明确以后,对官场伦理观念的震动作用将无比巨大。

  ——隐之(公务员)

  吓唬不了吃喝

  要设“挥霍浪费罪”,首先要给“挥霍浪费”定个标准;而只要预算监督仍然软约束,这个标准就没法定,定了也等同于白定。

  其实,公款吃喝只是一个民间叫法,正规的官方提法是“公务接待”。赵林中代表虽然建议增设“挥霍浪费罪”,但也强调“适度的公务接待是开展工作的需要”。果真如此吗?所谓“公务接待”究竟都有些什么“公务”?上级来人检查考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兄弟单位交流学习、出门在外招商引资,此外还有接风宴、送别席、庆典酒,请问哪一项属于真正的“公务”?

  顶要紧的事情,是要澄清“公务”范畴,对“公务接待”进行釜底抽薪改革:除极个别的特殊接待,经同级人大同意由官员行政经费承担外,其他一切交由官员个人承担。公款接待既不能列入财政预算,餐饮发票也不能成为报销凭证。唯有取缔名不副实的“公务接待”,“挥霍浪费”才能有标准,增设“挥霍浪费罪”才有意义。

  ——舒圣祥(注册会计师)

  不如政务公开

  只要把官员的嘴置于民众的眼皮子下,把“三公”消费明明白白地列出来,就算是再“嘴馋”的官员也得有所收敛。

  一个单位一年的公务接待标准是多少,实际支出是多少,超出了多少,超出的部分干什么用了……一桩桩,一件件,都给纳税人交代清楚,只要政务公开能动真格的,不用刑法威吓,公款吃喝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再说了,政府部门进行政务公开接受民众监督这已经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义务,就其立法成本来说,较之修改刑法不知节省了多少。

  ——温国鹏(职员)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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