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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务教育条例复审议 立法禁止改为道德自觉

来源:青年时报
2009年11月24日03:30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针对《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今年9月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的规定,一下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浙江拟给有偿家教“开口子”的热议话题。

  社会关注也引起立法部门重视,11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研讨会,初步明确浙江以地方立法方式禁止有偿家教,时机和条件都尚不成熟。

  昨天,《条例(草案)》修改稿亮相,对于“有偿家教”的规定改为:“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一部法规的出台受到如此关注,虽然二审内容并未定论,但从“立法禁止”到“道德规范”,对于“有偿家教”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为何会做出这样的修改?记者对立法的全过程进行了还原。

  >>>省政府法制办

  家教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省政府法制办副厅巡视员张定富,参与了《条例》的调研与制定。

  今年,《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今年5月,省教育厅形成《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

  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启动了立法程序,开展立法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并在今年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该《条例》注定要被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有偿家教”的规定,更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张定富说,“有偿家教”非常普遍,但国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社会又存在广泛需求,家教管理一直处于无序状态。

  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到各地调研,吸收全国经验。但遗憾的是,全国只有北京对此有所涉及,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的一稿借鉴了北京的做法。

  出发点是为把它“管起来”

  “立法的出发点,是为规范有偿家教,把它管起来。但从没考虑过‘放开’。”张定富说。

  张定富表示,对于有偿家教,如不规范只会愈演愈烈;教师把过多精力投入到有偿家教中,势必影响正常教学质量。

  对于应把“禁止一切形式的有偿家教”写入条例的观点,张定富认为:法是讲究严肃性的,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的问题,即使立法部门将禁止性条款写入法律,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省人大

  缺乏上位法依据,删除“禁止”

  昨天的会议上,《条例(草案)》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有偿家教的规定,修改后并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汉夫,对修改的原因,作了解释。

  吕汉夫说,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有偿家教”,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首先,尽管国务院相关部门相关文件明文禁止有偿家教,但作为国家上位法的《义务教育法》及《教师法》等,都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

  比如,2008年教育部等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所有这些并非法律规定,因此,浙江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

  其次,如果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就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很难取证,处罚难度非常大。“到底什么是有偿家教,怎样界定,也没有定论。”省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表示。

  所以,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以职业道德规范,用行政手段管理。当然,关于“有偿家教”到底如何规定,要等审议结果。

  但省人大的立法态度明确:反对有偿家教。

  >>>争议犹存

  “有偿家教”管理回到道德约束层面,是否意味着“回到原点”?记者采访了社会各界的看法。

  校长:一票否决,靠道德约束

  启正中学校长欧自黎昨接受采访时,态度鲜明:决不允许老师从事“有偿家教”。

  “一个老师在工作之余提供有偿家教,等于将‘教育’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这不是老师该有的职业道德。”

  朝晖中学校长陈音表示:“学校老师如果从事‘有偿家教’,那他的师德,我们一票否决。”

  不过,两位校长也表示,“有偿家教”的存在有一定市场和社会基础。用法律禁止还不太有可操作性,通过师德规范约束相对有效。

  对于立法中倡导道德约束,虽然显得有些无奈,但也是尊重现实。

  老师与家长:有需求,就有家教

  张女士女儿读初二,生性腼腆,不敢在课堂上提问,成绩一般。几个月前,张女士给女儿请了一位在职老师当家教。“老师付出劳动应该得到补偿。我花了点钱,但孩子成绩上去了,我觉得值。”张女士说,她还征求过女儿意见,女儿也自愿请家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却认为,对于“有偿家教”,有时老师也很无奈。比如,有朋友再三要求你帮忙辅导孩子。为表示感谢,给予酬劳,这算不算有偿家教?

  “一个社会现象的存在,肯定有其一定合理性。我认为,老师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影响正常教学,为什么不可以‘有偿家教’?”他的观点,代表了不少教师的看法。

  对于立法中倡导道德约束,教师和家长认为,禁止既然是空谈,道德约束就是惟一途径,但效果会大相径庭。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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