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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意见定医药价改走向 提高诊费降低药价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4日08:24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记者李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11年,药品价格要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要明显缓解。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

  《意见》提出,在合理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同时,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要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评审制度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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