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管理办法审议 征地补偿标准要三年一调
■商报记者 郭富收 王海科
昨天,《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对土地整治制度、土地整治资金的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退回宅基地鼓励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耕地撂荒
获批耕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现实中,一些单位在拿地之前不惜成本,一旦手续办完,却迟迟不开发,任由土地闲置、耕地荒芜,本次修改稿对这一块做了禁止性规定。
修改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至少三年调一次
过去一些地方在征收农民土地时,虽然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标准十分陈旧,早已不能符合实际。因此,修改稿对补偿标准的调整作了规定。
修改稿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同时,上述的三项补偿标准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关键词:用地审批
超过90亩要由省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直为社会关注,如果不限定审批范围,将造成乱审批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稿规定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即三公顷(45亩)以下由县(市)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45亩~90亩)由省辖市政府批准,六公顷(90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关键词:失地农民
农民耕地被征收后要“农转非”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收后的农民的户口咋办?
修改稿规定,凡是在城市建城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
对于建成区外的,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或征收后剩余耕地人均67平方米以下的,政府要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未被征收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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