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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高中生猝死案:涉案人缘何同案不同罪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4日16:36
  人民网北京11月24日电 陕西高中生审讯猝死一案庭审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包括: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三项,我国刑法如何界定这三种犯罪,为何对同一起案件中的不同涉案人分别进行不同的指控,有关专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政法大学法律教授洪道德解释说,“每个人的具体的表现不一样,构成了不同的犯罪,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拷打、谩骂的,采取非人的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折磨犯罪嫌疑人的这个人,就构成了刑讯逼供。”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洪教授解释:“如果刑讯逼供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结果的话,要分别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教授说:“滥用职权顾名思义就是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不该做的事做了,玩忽职守指该做的不做,是一种不作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规定在渎职犯罪中,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死伤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其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应当予以立案。(李江哲)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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