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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对幼儿园收费加强监督管理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25日06:14
  本报讯(记者霍红)“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专用车标志。遇有设置未成年人专用标志的车辆时,其他同向行驶的车辆应当主动避让。”11月24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进行三次审议时新增了以上内容。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幼儿园教育收费较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应对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了一款内容,即“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监督管理”。

  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并保证一定的授课时间”,在征求意见中,教师和广大家长普遍认为开设法制课非常有必要,但由于学校缺少专职的法律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如高校的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作为校外法律辅导员。因此,三次审议稿新增条款“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此外还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和青春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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