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政府要建燃气储备制度应对“气荒”
南方日报讯(记者/雷辉实习生/汤凯锋)近年冬天,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让广东的“气荒”频繁上演。不过,今后这一幕可能得到有效缓解。在昨天省政府提交给省人大进行审议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要求政府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加强指导,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中。此举也获得了省人大环资委的充分肯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生产供应和需求的矛盾不断扩大,广东感觉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面对11月中旬因大量的低温雨雪天气而引起的“气荒”,有专家指出,“气荒”的关键在于供应能力和燃气需求的增长不相匹配,而在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储备机制。因此,广东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燃气储备机制,以备应急之需。
对此,省政府在《条例》中增加新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制度”。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燃气储备制度”。
新增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获得充分肯定,审议意见认为,修订《条例》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燃气管理的实际情况。
此外,针对原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哄抬气价、掺假销售、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呈现出难以有效遏制的缺陷,修订草案还就此增大了罚款幅度,如对个人用户违反禁止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企业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