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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新规 历史文化街区私改滥建将最高罚百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5日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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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私改滥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外,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体量、色彩或者风格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外,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名词解释

  历史城区是指经省政府核定公布,能体现哈尔滨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历史建筑较多,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院落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空间布局形态和建筑风格具有传统地方风貌特点,或者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主要由历史建筑所围合、限定的,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历史环境质量的院落。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或者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不再新建扩建

  今后,哈尔滨市将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强度,核心保护范围内将不再新建扩建。

  条例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同时,将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实施多项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用地构成;(二)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三)完善历史城区的基础设施;(四)增加历史城区绿化量。

  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道路线形,保留带有历史风貌特色和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的建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建筑物外装修、装饰、色彩,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与总体环境相协调;未经批准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院落

  不协调建筑物将被拆除

  《条例》确定,将通过增绿、修缮等措施,提高 历史院落环境质量,如有拆除将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将保护 历史院落的空间边界、空间尺度、道路和绿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历史院落环境质量;对历史院将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 历史院落所有权人应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 历史院落和 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市和区级政府将给予补助。如历史院落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时,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委托专门机构予以收购。

  历史建筑

  分类保护禁止五种影响建筑风貌行为

  条例明确,将对 历史建筑实施分类、原址保护。

  根据条例,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名单由市政府确定和公布。一二三类 历史建筑均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等。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 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二)在 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 历史建筑的物品;(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 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四)在 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 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条例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的测绘、图像等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补报备案;未形成 历史建筑的测绘、图像等资料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北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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