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非法融资逾千万,30余人受害
“楼外楼”老总获刑8年
南京楼外楼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外楼”)2005年至2007年间,以假房产证作抵押,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融资,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受害人高达30余人。事发后,老总王万春畏罪潜逃,直到2008年7月在大连落网。
日前,此案又有新进展,记者从南京白下法院获悉,王万春一审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8年。王万春认为量刑过重,已经提起上诉。法官透露,王万春目前基本没有偿还能力,近1100万元融资款很可能无法追回。
盲目投资资金链断裂
小中介两年融资千万
今年49岁的王万春原是南京楼外楼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楼外楼”是他在2004年6月一手创立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第一家分店在马台街135号,后来逐步“发家”,陆续开了十多家分店,事发前,公司总部搬到了太平南路2号长安国际大厦。
“楼外楼”业务极其庞杂。注册资料显示,“楼外楼”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房地产经纪、房产评估等常规项目,还包括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非常规项目。有媒体报道称,王万春在出事前甚至联系了光碟发行的项目。据知情者介绍,“楼外楼”虽然分店“遍地开花”,广告也做了不少,但经营状况着实糟糕。王万春后来交代说,他野心太大,盲目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为了挽救公司,他许以高息四处筹集资金。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7年间,“楼外楼”公司在王万春的操作之下,共计向被害人孙某、邱某、谭某等30余人吸收存款1151.2万元。期间只归还55万元,尚有1096.2万元未归还。
受骗的多是朋友员工
其中不乏倾家荡产者
王万春为了借钱,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他曾大张旗鼓地打出广告,声称如果参与投资,1年将返还20%-30%利息。这意味着,借给他10万元,一年后能拿到2万-3万元的利息。为了让债务人放心,他还提供房产证作抵押。这些房产证大部分是假的,少数即便是真的,也无异于一张白纸——因为房子早已被抵押,光拿一张房产证根本得不到房子。
但是,王万春的能人形象和他许诺的高额利息实在太有诱惑力了,他手下的员工,身边的朋友,甚至陌生人,都无法抵挡这样的发财梦,纷纷将毕生积蓄甚至借来的钱交给他。
2006年底,60多岁的刘师傅通过外甥认识了王万春,王万春说,只要借给他40万现金,每年就有13万的利息。刘师傅咬咬牙,把自己攒了大半辈子的10万块钱,软磨硬泡向女儿借来的10万块钱,还有夸下海口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20万块钱,全部交给了王万春。2008年2月,王万春事发后,刘师傅如遭雷劈,恨不得一死了之。
刘某是“楼外楼”的员工,2007年10月30日,她向哥哥借款10万元,再加上自己的20万元积蓄,全部交给王万春。谁知两个多月后,“楼外楼”非法融资案案发,她投进去的30万元都打了水漂。今年8月,哥哥将她告上法院,索要10万元借款和利息,原本关系融洽的兄妹因为这场纠纷彻底反目。还有一对老夫妻先后借给王万春40余万元,王万春给了他们一张房产证,说是抵押,结果事发后,他们到房产局一查,竟发现房产证是假的。
事发后打悲情牌
写信苦求债主宽限
2008年年初,一位债主因借款要不回来,四处投诉“楼外楼”,后来媒体介入调查,进一步引起了其他债主关注,债主们纷纷找王万春要债,王万春四处躲藏,公司总部和各分店逐渐人走楼空。2008月2月,受害人报案。绝望之际,王万春给每个债主都发去了致歉信,大打悲情牌,苦求债主宽限两年。在信中,他不无凄凉地说,自己现在“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债务累累,四面楚歌”,连儿子的学费、出门的路费都没了,已经“绝望透顶”。王万春还向债主们郑重承诺,称“楼外楼”的品牌是一流的,只要给他两年时间,他一定能重振旗鼓,在二年内分期归还本金。反之,如果债主们把他逼死,到头来也要不到钱,只会落得两败俱伤。
不过,受害人并没有被他蒙蔽,起诉“楼外楼”要求还款的民事诉讼一起接一起。与此同时,警方也开始介入调查。2008年3月,王万春逃离南京。直至同年7月,才在大连一家网吧落网。在大连时,王万春还到一家房产中介谋了个业务员的职位。
非法吸储获刑8年
千万借款无力归还
今年4月,白下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楼外楼”公司和王万春提起公诉。9月17日,白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万春对借款经过和借款金额不持异议,但他反复强调,自己只是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扩大公司的经营,并没有犯罪意图。法官问王万春,现在有无能力归还欠款。王万春老实交代:“没有。”想了想,他又补充说,他还有一些房产,但不记得地址了。
1000多万资金是怎么挥霍一空的?原来“楼外楼”摊子铺得大,又舍得做广告,经营成本非常高。据业内人士介绍,2005年-2007年,南京整个房产中介行业并不十分景气,“楼外楼”如此胡乱经营,资金链断裂是很正常的。王万春则恳请法院对他处以缓刑,因为把他尽早放归社会让他尽快归还款项,等于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白下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楼外楼”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万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096.2万元。昨天下午,记者采访承办法官得知,王万春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已经提起上诉。法官很担忧此案的执行,因为王万春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他自己提到的几套房产均已抵押,根本无法出售,也无法抵债。
通讯员 白研 本报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