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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仍是焦点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6:45
  《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再起争议

  本报讯(记者陈婷王小玲)重启立法程序的《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仍没有走出争议。在11月25日的分组审议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暗示:该条例可能再度面临搁置。

  分歧仍然集中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上。修改草案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作出的新增规定,未能取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认同。

  前几次审议中,有人提出,触电事故的医疗机构抢救费用应先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垫付,也有人认为应由医疗机构先抢救,再按责任大小分担。第六次审议稿规定,医疗机构对触电事故中的受害人应及时抢救,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很多委员都认为这一修改“实际不可执行”。医药费先予执行的对象是谁?执行什么?要医院先向法院报告谁交钱,再抢救,显然是不适当的。这样规定将导致医院不仅承担垫付责任,还要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一些委员建议费用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先垫付,一些委员则建议删去这一条款。

  草案五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其所依据的电力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等上位法之间存在分歧。在民法通则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下,第六次审议稿拟增两个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个是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例外限制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电力设施产权人未按国家规定及时处置,造成触电事故的除外”。对此,一些委员认为,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对“不可抗力”作出了权威解释,地方法规不可能突破上位法。但另一些委员认为,本条例所涉及导致伤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受害者并无合同关系,甚至不存在要约、约定关系,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在此不完全适用,且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用在人身伤亡上也于情不合。他们建议首先应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界定。

  另一个是对事故发生后道义上的补偿规定。条例草案规定,“高压触电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或由第三人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受害人承担10%的补偿责任”。一些委员提出,补偿比例需提高或不作规定。因为触电事故多发生在山区、农村,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如果限定10%,法院想多给补偿也不行。而列席分组审议现场的电力公司人士说,即便按法院判决赔偿总额的10%执行,一起事故就能导致不少地方电力企业全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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